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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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党校考勤工作,明确相关职责,实现考勤工作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定:
  1、各部门主管或班长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记录工作。
  2、各部门考勤记录人员应认真如实地记录本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不得漏记、瞒记、补记,发现不如实记录部门考勤,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直接追究相关考勤记录人员的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考勤中出现病假、事假等相关休假事项的,必须将相关假条或复印件做为当月考勤的附件,一并报各部门负责人。
  4、考勤记录中使用统一标记,如正常上班画“∨”、病假画“B”、事假画“S”等,如实填写考勤统计表。
  5、如实统计本部门职工存休、倒休情况。
  6、每月考勤记录完毕,报部门负责人审阅。
  7、员工考勤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前,以部门为单位报送所在单位(公司)核发工资。同时每月5日上午10时前必须将上月考勤报到党校综合部备份,遇节假日顺延。
  北京市老干部党校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北京老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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