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二十六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高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0岁以上(含80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600元。
二、80岁以下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仍执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8〕1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8〕88号)规定。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资金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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