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以下同)离休干部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京组通[2005]46号)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
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我市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京组通[2005]46号)调整到每人每月900元。
三、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四、调整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资金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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