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里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是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具体意见(摘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干部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见附表2《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2、按国发[1986]26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北京市科技干部局批准,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按京办发[1985] 50号文件《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均按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3、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120元。
4、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干部,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5、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按劳动局市劳险字[1979]173号文件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可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
6、离休干部以及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的离退休费可计人每年加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基数。
7、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电按此具体意见执行。
三、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需由财政拨款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五、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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