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10-03-24【字号 超大    来源:北京市老干部局 作者: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通知,现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离休人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休人员不执行本通知。
  四、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由统筹基金列支。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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