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1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9月30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上述人员),自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70元;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216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7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24元。
二、上述所列范围的离休人员,在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根据北京市人事局2001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口头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离休人员离休前的职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京组通[1995]36号)及相应组织管理权限进行确定。
四、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分别自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六、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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