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16-08-16【字号 超大    来源:北京市老干部局 作者: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参照国家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享受省部级正职及以上待遇的每月增加1400元;享受省部级副职待遇的每月增加1140元;享受厅局级正职待遇的每月增加900元;享受厅局级副职待遇的每月增加730元;享受县处级正职待遇的每月增加570元;享受县处级副职待遇的每月增加480元;享受乡科级及以下待遇的每月增加40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增加82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增加540元;享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增加400元。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在按以上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计入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由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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