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我市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属企业单位,各区县房改部门、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资委,市属企业单位和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委、房改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0〕9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市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其住房情况须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二、在军地购买或租用两处以上公有住房,本人选择腾退地方住房的,军队单位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办理退房手续,有关单位按《通知》规定程序办理。注销证明附后(附件1)。
三、我市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军地交叉住房情况,分别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调查,由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信函,本人所在单位及时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查询费、资料费。
四、我市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用军队公寓房不核定住房面积的补贴标准按照机关离休干部的政策执行,所需资金在成本中列支,困难企业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1.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用军队公寓房不核定住房面积的补贴由企业人事、财务、房屋管理和老干部工作部门按照规定落实。
2.按照“确有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 的原则,经市财政审核认定的市属困难企业的离休干部住用军队公寓房不核定住房面积的补贴由市财政帮助解决。市属困难企业对离休干部住用军队公寓房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填写“北京市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附件2)和“北京市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3),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市国资委同意,于2012年10月底前报市老干部局,由市老干部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市老干部局,市老干部局拨付各局、总公司后,及时发放给离休干部。
五、各区县所属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用军队公寓房不核定住房面积的补贴,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落实。区县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做好协调和督促工作,确保补贴在2012年年底前发放完成。
各区县困难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用军队公寓房不核定住房面积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困难企业单位认定、补贴审核和所需资金的拨付由同级财政负责。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申报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报。
附件(略)
2012年8月28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