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3-24【字号 超大    来源:北京市老干部局 作者: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利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以及“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退休费的老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子租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按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8]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承租人家庭应纳月租金额=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
  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2?超标使用面积
  租金单价=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规定的系数÷住房总使用面积
  总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计算
  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1.333
  超标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
  控制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请审批表》的发放 
  《申请审批表》分别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按三个系统发放;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和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局、总公司等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到上述单位领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其他单位可直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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