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我市企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房改办、房地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l号)和市政府房改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老干部局、市地税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735号)精神,按照市第十六次老干部座谈会“关于我市启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优先解决无房离休干部和未达标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企业单位同步解决无房和未达标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的要求,现就落实我市企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落实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老同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老干部的关心和照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解决老干部的实际生活困难需要出发,提高对落实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落实。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发放。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向老同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老同志讲解发放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取消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改革的必然趋势,使离休干部理解和支持改革措施。
二、关于市属企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办法
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的计发按照机关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l、企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落实工作,由企业人事、财务、房屋管理和老干部部门按照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的审核认定、申请、发放办法落实。
2、按照“确有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的原则,依据《关于完善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28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的市属困难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解决。
困难单位按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填写“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和“市属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主管工委、市国资委同意,附市财政局审批的“市属困难单位审批表”复印件,于2003年12月底前报市老干部局,由市老干部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困难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统一拨付市老干部局,市老干部局及时拨付各局、总公司。
3、对1999年9月l日以后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离休干部去世后企业破产或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由离休干部原单位主管局、总公司根据去世离休干部住房实际情况落实住房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单位,按照“困难单位”申报办法,由同级财政审核拨付资金解决。
4、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30号)印发前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单位,离休干部预提费用已用完或不足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由企业转制前原主管局、总公司根据离休干部住房实际情况审核认定,按照“困难单位”申报办法,由同级财政审核拨付资金解决。
5、因特殊原因的困难单位,经同级财政局审核认定,予以帮助解决。
三、关于各区县所属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办法
城近郊八区与市级单位政策统一,房改部门尽快与财政、人事、老干部部门研究,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做好启动住房补贴工作。各远郊区县制定本区县住房补贴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困难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困难单位的认定、住房补贴的审核和所需资金的拨付由同级财政负责。
四、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落实到位
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老干部局将于2004年7月对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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