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62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930元。
二、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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