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各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现就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离休干部,其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确定。
三、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四、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见附件。
六、在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前,暂以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核定一次性抚恤金的依据,待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后,再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
七、按照《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本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个月统筹基金支付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每年加发的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和用车包干费)的标准予以支付,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渠道支付。
八、2011年8月1日至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启动申报之日,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补发至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其中,对于已按《关于本市地方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2〕74号)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本市地方企业,经费渠道来源于市、区县财政补助的,如按本通知计发后高于原一次性补助金水平的,本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将补发差额至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具体落实发放。
九、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申报及支付工作流程,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发文通知。
十、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0—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表(单位:元)
年度 |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10 |
19109 |
2011 |
21810 |
2012 |
24565 |
2013 |
26955 |
2014 |
28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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