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04-25【字号 超大    来源:北京市老干部局 作者:
  各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0元。
  二、特需经费开支范围,仍按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使用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5〕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特需经费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当年预算。
  四、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由同级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由企业负担。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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